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 码 |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90 300 310 320 330 340 390 |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表(工商总局) | 1998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 ||
1000 | 内资公司 | ||
1100 | 有限责任公司 | ||
1110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1120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
1121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 330 | 外资企业 |
1122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1123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330 | 外资企业 |
1130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140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150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
1151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1152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1190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2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1210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1211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212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213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219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220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1221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222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223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229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内资分公司 | ||
2100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
2110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2120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
2121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 330 | 外资企业 |
2122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2123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330 | 外资企业 |
2130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140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150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
2151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2152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2190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200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 ||
2210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 ||
2211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212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2213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2219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2220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
2221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222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2223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2229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内资企业法人 | ||
3100 | 全民所有制 | 110 | 国有企业 |
3200 | 集体所有制 | 120 | 集体企业 |
3300 | 股份制 | 151/159/160 | 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3400 | 股份合作制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3500 | 联营 | 141/142/ 143/149 | 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 |
4000 | 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 ||
4100 | 事业单位营业 | ||
4110 | 国有事业单位营业 | 110 | 国有企业 |
4120 | 集体事业单位营业 | 120 | 集体企业 |
4200 | 社团法人营业 | ||
4210 | 国有社团法人营业 | 110 | 国有企业 |
4220 | 集体社团法人营业 | 120 | 集体企业 |
4300 | 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 | ||
4310 |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 110 | 国有企业 |
4320 | 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 | 120 | 集体企业 |
4330 | 股份制分支机构 | 151/159/160 | 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4340 | 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4400 | 经营单位(非法人) | ||
4410 |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 | 110 | 国有企业 |
4420 | 集体经营单位(非法人) | 120 | 集体企业 |
4500 | 非公司私营企业 | ||
4530 | 合伙企业 | ||
4531 | 普通合伙企业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4532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4533 | 有限合伙企业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4540 | 个人独资企业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455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
4551 | 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4552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4553 | 有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4560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4600 | 联营 | 141/142/ 143/149 | 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 |
4700 | 股份制企业(非法人) | 151/159/160 | 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外商投资企业 | ||
5100 | 有限责任公司 | ||
5110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5120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5130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 330 | 外资企业 |
5140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 330 | 外资企业 |
5150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330 | 外资企业 |
5160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 330 | 外资企业 |
5190 | 其他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52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5210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220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230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240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290 | 其他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300 | 非公司 | ||
5310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5320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 | 330 | 外资企业 |
5390 | 其他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5800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 ||
5810 | 分公司 | 330 | 外资企业 |
5820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 330 | 外资企业 |
5830 | 办事处 | 330 | 外资企业 |
5890 | 其他 | 330 | 外资企业 |
6000 | 台、港、澳投资企业 | ||
6100 | 有限责任公司 | ||
6110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6120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6130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6140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6150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6160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6170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 230/3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6190 | 其他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62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6210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220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230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240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250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 | 240/3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260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 | 240/3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290 | 其他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300 | 非公司 | ||
6310 |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6320 | 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合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6390 | 其他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6800 | 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 ||
6810 | 分公司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6820 | 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6830 | 办事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6890 | 其他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7000 | 外国(地区)企业 | ||
7100 | 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 | ||
7110 | 外国(地区)无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 330 | 外资企业 |
7120 | 外国(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 330 | 外资企业 |
7130 | 外国(地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7190 | 外国(地区)其他形式公司分支机构 | 330 | 外资企业 |
7200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330 | 外资企业 |
7300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 ||
7310 | 分公司 | 330 | 外资企业 |
7390 | 其他 | 330 | 外资企业 |
8000 | 集团 | ||
9000 | 其他类型 | ||
9100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190 | 其他企业 |
9200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支机构 | 190 | 其他企业 |
9900 | 其他 | 190 | 其他企业 |
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对应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或330“外资企业”。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4.“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上市)”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对应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双方股份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5. “集团”随核心企业判断注册登记类型。
